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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此感谢众多球友对事件的持续关注以及对我的关心!!! 事件详细经过请回看此贴https://bbs.badmintonc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80110&extra=
“对方在向我索要赔偿金被我依法拒绝后,在没有合法的执行文书的情况下,公然亮出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对我进行恐吓,说要给我补一课!!!”
但是此后一个多月没有了他的动静,就在我认为事件已经过去时,7月10日,我收到了湛江市人民法院的传票,要求我出庭答辩,我竟然被这个恬不知耻的人告上了法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者不得请求其他参加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自愿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我在此声明!我的忍耐是有限度的,我已准备好相关举证材料,并准备出庭答辩,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望你好自为之!
以下为我拟写的答辩文书: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侵权纠纷一案,现作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述由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一事与事实不符、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021年5月6日晚答辩人在参加“羽之翼”羽毛球群在湛悦羽毛球馆组织的打球活动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临时搭档进行羽毛球双打比赛,因被答辩人在比赛过程中突然回头导致眼镜被答辩人打出的羽毛球击中,镜片破裂,眼部受伤,在被答辩人受伤后,答辩人与群主立即驾车将其送至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伤口处理,并垫付急诊的全部医疗费用,当晚11时,答辩人在确定被答辩人伤势无碍后,便驾车将被答辩人送回至湛悦球馆停车场。 事发当晚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出对其损坏的眼镜进行赔偿,答辩人考虑到由于在打球活动前,群里就在群里反复提醒过要注意自身安全,一切责任后果自负,群主也当面对双方说后续复查的费用不再需要答辩人来承担,所以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赔偿眼镜的要求,答辩人未予理睬。 2021年5月9日下午,答辩人收到被答辩人的微信消息,称其已经去复查,答辩人回复消息对他的伤情表示关心,被答辩人随即向答辩人索要复查费用,在答辩人依法提出拒绝后,被答辩人在未提供法院执行文书的情况下向我出示“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表明自己公务员身份,并表示要给答辩人“补一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者不得请求其他参加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自愿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首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前并不认识,不存在恶意报复行为,答辩人是一名业余的羽毛球爱好者,从未经过任何专业的训练,对羽毛球的落球点没有精准的把控能力,而且答辩人采用的回球动作是羽毛球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并非答辩人主观上有意要对被答辩人造成伤害,不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其次,被答辩人在明知道羽毛球运动存在风险的同时,依然自愿报名参加羽毛球活动,并且在活动过程中不顾自身安全突然回头,导致眼部受伤,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再者,答辩人与群主在被答辩人受伤后,并未对其置之不理,而是将被答辩人紧急送医并垫付了急诊费用,再确认其伤情无碍并将其送回后方才离开,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答辩人依法拒绝了被答辩人的赔偿诉求,并明确表示被答辩人的受伤并不是答辩人的责任,如果还是存在异议,可以走诉讼程序。 二、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可能存在以下不当行为: 1.被答辩人在群里反复提醒注意人身安全的同时,明知道羽毛球运动存在风险,依然自愿报名参加羽毛球活动,在活动过程中不顾自身安全突然回头,导致眼部受伤; 2.在答辩人依法拒绝被答辩人的赔偿要求后,被答辩人在未出具有关部门执行文书等合法材料的情况下,向答辩人出示“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存在冒充国家公务人员或者违规因私使用法院执行证件的行为; 3.被答辩人既自称有法院执行证,理应存在掌握有关法律知识的义务,在《民法典》明文规定其他参与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下,被答辩人不但不归还答辩人垫付的急诊医疗费用,而且私下违法向答辩人索要医疗费、要求答辩人赔偿眼镜。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1年7月10日
(配图为对方提供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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